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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X与刘国梁、高维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刘国梁,高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七星泡镇。被执行人刘国梁,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高维莲,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XXX与刘国梁、高维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维莲的固定工资收入被另个案件全额冻结,现被执行人刘国梁、高维莲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