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X与刘国梁、高维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刘国梁,高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七星泡镇。被执行人刘国梁,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高维莲,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XXX与刘国梁、高维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维莲的固定工资收入被另个案件全额冻结,现被执行人刘国梁、高维莲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