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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祁小玉与被告马丽、黄春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小玉,马丽,黄春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1200号原告:祁小玉,女,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甘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马丽,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金昌市金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慧,女,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金昌市金川区。原告祁小玉与被告马丽、黄春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小玉与被告马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被告黄春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小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丽返还保证金7008元,赔偿误工费700元、交通费640元、滞纳金450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7008元保证金产生的利息1500元。事实与理由:祁小玉于2012年10月10日承租黄春慧所有的位于金昌市××商铺使用。因当时黄春慧身体不便,其委托世纪金都售楼部员工马丽与祁小玉办理相关手续。祁小玉向马丽了支付履行保证金7008元,马丽收取后交给祁小玉加盖黄春慧印章的收条一张。2016年,祁小玉欲转让店铺时,黄春慧以未收到保证金为由不同意转让。2016年6月17日黄春慧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解除了合同,祁小玉向黄春慧支付了各类损失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4元。祁小玉认为,其将7008元保证金给付了马丽,现黄春慧否认收到保证金的事实。马丽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向祁小玉返还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请求依法予以判处。马丽辩称,一、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案件事实,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二、马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马丽是受公司指派担任黄春慧租赁商铺事宜的代理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客观事实行驶追偿权。马丽系职务行为,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三、本案实际责任主体系黄春慧。马丽确实收到祁小玉交付的7008元保证金。其后马丽将7008元保证金交给了黄春慧,黄春慧在收条上加盖印章后,马丽将收条给付了祁小玉。祁小玉不应向马丽主张权利;四、祁小玉主张的其他损失没有依据,应予驳回。黄春慧辩称,黄春慧是位于金昌市××商铺的所有人。2012年,黄春慧在坐月子期间,世纪金都售楼部的马丽打电话告知有人要租赁房屋,询问是否出租。黄春慧同意后,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并盖章。马丽未向黄春慧给付7008元保证金,黄春慧亦未出具过收取保证金的收条,也未在保证金收条上加盖过印章。祁小玉与黄春慧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已于2016年6月17日协商解决。祁小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祁小玉提交的(2016)甘0302民初823号案件庭审笔录、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及收条,马丽与黄春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底,祁小玉欲承租金昌市世纪金都新华路商业项目2号商业街2层13号商铺使用。马丽受该商铺所有权人黄春慧委托和祁小玉协商后,祁小玉与黄春慧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祁小玉向马丽给付了7008元保证金。2012年10月10日,祁小玉将自行书写的收条给付马丽,其后马丽将加盖有“黄春慧”印章的收条交付祁小玉。该收条载明“今收到祁小玉支付黄春慧商铺租赁押金7008元(柒仟零捌),合同期满后全额无息退还祁小玉,合同期满2016年12月31日前”。2016年6月17日,黄春慧与祁小玉在(2016)甘0302民初823号一案中,协议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因黄春慧否认收到7008元保证金的事实,双方对7008元保证金未做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马丽申请将黄春慧追加为被告,祁小玉未对黄春慧提出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马丽受黄春慧委托以黄春慧名义处理与祁小玉租赁房屋事务,马丽系黄春慧的直接委托代理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祁小玉与黄春慧。黄春慧对于马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祁小玉主张的保证金系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发生,马丽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祁小玉要求马丽返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小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祁小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