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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3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会庆,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钢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洪翠,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2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1年6月占用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曹庄村村民委员会耕地1228平方米建车库,所占虽位置不符合钢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228平方米耕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车库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122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肆拾元整(36840.00元)”。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2日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28平方米耕地;2、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肆拾元整(3684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28平方米耕地;2、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肆拾元整(36840.00元)。”的处罚内容,其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28平方米耕地”由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杜 伟审判员 亓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