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高艳丽、商丽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艳丽,商丽亚,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财保38号申请人:高艳丽,女,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被申请人:商丽亚,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被申请人:沈斌,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艳丽与被申请人商丽亚、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申请人高艳丽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艳丽撤诉。审判员 王光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