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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高艳丽、商丽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艳丽,商丽亚,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财保38号申请人:高艳丽,女,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被申请人:商丽亚,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被申请人:沈斌,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艳丽与被申请人商丽亚、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申请人高艳丽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艳丽撤诉。审判员  王光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