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与铁岭市和盛鸿药业有限公司、杨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铁岭市和盛鸿药业有限公司,杨兴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290号原告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蓉北路一段126号。法定代表人戴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建林,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铁岭市和盛鸿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西丰县西丰证远景街西城委(土特产品交易中心6号正楼B15号)。法定代表人贾兰丽。被告杨兴琴,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和盛鸿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