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王安成与田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成,田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256号申请人王安成,男,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田小根,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身份证号:4108231965********。王安成与田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冻结被执行人田小根银行存款外,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小四审判员 王 正 超审判员 宋 彩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