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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涛与袁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袁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002号之一原告朱涛,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谈宇良,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奇,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白建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朱涛诉被告袁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京进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被告袁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2017)鄂0116民初3584号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袁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结果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