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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志权、陈忠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权,陈忠文,林警爱,福建丹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513号申请人:江志权,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忠文,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林警爱,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福建丹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龙州工业园区东宝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465R。法定代表人:陈忠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志权与被申请人陈忠文、林警爱、福建丹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忠文、林警爱价值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忠文银行存款90万元。二、若被申请人陈忠文的以上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陈忠文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小溪路××楼××室房屋。三、若被申请人陈忠文的以上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陈忠文所有的闽F×××××号小轿车。四、若被申请人陈忠文的以上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林警爱所有的闽F×××××号小轿车。五、若被申请人陈忠文的以上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林警爱所有的闽F×××××号小轿车。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三年。需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锡莹(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