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锦泽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锦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贝德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23号城发花园3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06115101。法定代表人:陈步科,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锦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湖州路以东辽河路以南,东凯工业园4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7322276N。法定代表人:成学志,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贝德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2351320X。被执行人山东贝德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2351320X。法定代表人:成兵,总经理。代表人:孙金山,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宏伟,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73号院4号楼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成兵,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孙金山,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连荣,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锦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贝德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锦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贝德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肖宏伟、成兵、孙金山、王连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房产已抵押且被查封,有车辆,无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已将被执行人东营锦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贝德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肖宏伟、成兵、孙金山、王连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4365867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