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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5301兴化市泰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轩扬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泰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轩扬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301号原告兴化市泰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周东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黄武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玉琨,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轩扬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工业园区东七街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加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泰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轩扬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书面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泰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轩扬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此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