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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士侠与屈洪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士侠,屈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林士侠,女,1971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屈洪臣,男,1964年7月21日生,满族,无职员,住吉林市九台区。申请执行人林士侠与被执行人屈洪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屈洪臣给付挖掘机使用费11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屈洪臣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屈洪臣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屈洪臣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士侠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林士侠申请对被执行人屈洪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