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中新与徐雷、雷金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中新,徐雷,雷金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马中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徐雷,男,汉族。被执行人:雷金存,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中新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9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雷、雷金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徐雷、雷金存给付案件款等175133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马中新反馈查询情况,申请人马中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