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见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见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779号罪犯胡见云,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金婺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见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见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胡见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见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