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申金、董胜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金,董胜鑫,董双苟,牛显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92号申请执行人:申金,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曲靖市罗平县。被执行人:董胜鑫,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曲靖市罗平县。被执行人:董双苟,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曲靖市罗平县。被执行人:牛显东,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59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董胜鑫、董双苟、牛显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并决定将董胜鑫、董双苟、牛显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董胜鑫、董双苟、牛显东在银行等金融部门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董胜鑫、董双苟、牛显东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董胜鑫、董双苟、牛显东名下没有动产线索。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还有25598.3元债权未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4执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朱向荣审判员 周燕群审判员 张小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