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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光照与被执行人张小平、朱双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光照,张小平,朱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43号申请人汤光照,男,1958年2月8日出生,58岁,汉族,住溧水区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51岁,汉族,住溧水区被执行人朱双凤,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46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6)苏0117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481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工商等财产和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到有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等,对查到的房产,因银行抵押额过高,同时前面已经轮候查封了8个案件,包括外地法院在内,此案从房产中受偿可能性不大,所以此案在审判阶段未做轮候查封,对查到的车辆本院做了查封,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因本院暂时找不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谈话笔录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找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卞卫明执 行 员  陈 蔚执 行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