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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景忠与被执行人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忠,王辉,宋威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赵景忠,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王辉,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宋威权,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申请人赵景忠与被执行人王辉、宋威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0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黑0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