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赟与许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赟,许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609号原告:罗赟,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现住十堰市张湾区。被告:许敏,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住竹溪县。本院受理原告罗赟与被告许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原告罗赟系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事处茅坪村3组人,现居住十堰市张湾区谢家小学院内,被告许敏系湖北省竹溪县人,住所为竹溪县城关镇太阳城小区,双方当事人住所均不在茅箭区辖区,双方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照法律规定,本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罗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新审判员 陈丹萍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