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61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