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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知雨与刘创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知雨,刘创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刘知雨,女,汉族,2012年5月30日生。法定代理人:何芳(刘知雨之母),女,汉族,1986年8月5日生。被执行人:刘创洲,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生。刘知雨申请执行刘创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42597.25元,因被执行人刘创洲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68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