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北大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十堰中信饰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中信饰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大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中信饰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表人:毛海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明,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大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法定代表人:袁国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十堰中信饰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大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中信饰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十堰中信饰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十堰中信饰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十堰中信饰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耿纪和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