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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汪某、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汪某,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汪某诉被告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24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64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查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