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汪某、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汪某,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汪某诉被告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24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64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查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