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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坤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625号原告马坤,男,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先,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国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刚,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坤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坤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坤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马坤承担。审判员  石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辉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