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巢琦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巢琦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812号罪犯巢琦,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都刑二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巢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某、曹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王丽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巢琦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巢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巢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巢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