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自新申请执行马会军、姬小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自新,马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吕自新,男,2001年8月19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吕迎春(系吕自新的父亲),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会军,男,2001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吕自新与被执行人马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自新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82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