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冉瑞尧、蒙大昌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瑞尧,蒙大昌,蒙德强,安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冉瑞尧,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栋,贵州舸林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大昌,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德强,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静(曾用名:安忠曲),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浪浪,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冉瑞尧与被上诉人蒙德强、蒙大昌、安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冉瑞尧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7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7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0元,退还冉瑞尧。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甫金审 判 员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吴 月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