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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李忠莉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莉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莉,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于枣庄市山亭区,汉族,中专文化,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卫生院退休职工,住枣庄市山亭区。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7月7日被逮捕。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忠莉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忠莉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忠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忠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忠莉撤回上诉。二、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衣媛媛审判员  纪金洁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