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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3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赵某侵权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503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赵某,地址本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6)辽0503民初5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贾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查询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85.0元,并已返还完毕。本院认为,(2016)辽0503民初578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贾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赵某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下: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6)辽0503民初578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王长锐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志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