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裁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刘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裁5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无职业,住保康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3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朱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朱某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