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4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方增兰、顾兴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增兰,顾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4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增兰,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顾兴平,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顾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兴平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O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