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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恢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鹤城分理处诉崔雅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崔雅民,朱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被执行人:崔雅民。被执行人:朱秀芝。本院作出的(2007)龙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雅民、被执行人朱秀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雅民、被执行人朱秀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一、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二、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三、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崔雅民、被执行人朱秀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钟山审判员  彭喜臣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