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志春与被执行人宽城通达采石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春,宽城通达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冯志春,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告宽城通达采石场,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法定代表人罗庆民,男,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冯志春与被执行人宽城通达采石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且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凯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