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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947黄庆军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军,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3947号原告:黄庆军,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勇,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黄庆军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庆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日,被告张勇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约定2016年12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张勇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日,被告张勇向原告黄庆军借款200000元,并签名出具借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被告张勇应归还原告黄庆军借款2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庆军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计2158元,由被告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文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