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省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涛,宋晶晶,蔡维城,马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涛,男,汉族,1989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宋晶晶,女,汉族,1988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蔡维城,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马国亮,男,汉族,1985年8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蔡涛、宋晶晶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31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蔡维城、马国亮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执行人蔡涛、宋晶晶、蔡维城、马国亮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以及申请40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