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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朝某与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朝某,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5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朝某,男,1986年1月20日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乌某,男,1964年4月20日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朝某因与被上诉人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朝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由朝某、乌某各负担20元。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