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561王志华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561号原告:王志华,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上宾,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杰,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华诉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雨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