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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陆志妹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692号罪犯陆志妹,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吉中刑一终字第000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志妹犯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志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陆志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志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