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民初1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艳龙与焦作市全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龙,焦作市全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584-1号原告:张艳龙,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洋,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被告:焦作市全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175976267。原告张艳龙与被告焦作市全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艳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全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艳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龙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全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