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60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4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上古林村,组织机构代码23925154-9。法定代表人高佩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令常,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鑫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西正河村南。法定代表人:王贤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车下落。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其他车辆、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3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立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