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焦玉玲、张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玉玲,张波,王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玉玲,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波,男,1974年9月26人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爱红,女,1975年9月2日出生,先祖淄川区。申请执行人焦玉玲与被执行人张波、王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波、王爱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玉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