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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晋康、谌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晋康,谌国平,谌国庆,张宇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848号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晋康,男,汉族,1955年5月15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谌国平,女,汉族,1958年11月20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谌国庆,女,苗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张宇恒,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晋康、谌国平、谌国庆、张宇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收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