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吉星与徐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吉星,徐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917号原告:吴吉星,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徐建峰,男,汉族,1994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吉星诉被告徐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吉星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吉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吉星负担。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