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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元强与黄丽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2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元强,黄丽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胡元强,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德智、文功和,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丽钻,女,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胡元强与被执行人黄丽钻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丽钻迁出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金花直街90号102房。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丽钻没有其他房产信息,暂无搬迁去向。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搬迁去向给被执行人。现暂不适宜对被执行人强制搬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建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诗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