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324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许云秀、宋富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秀,宋富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4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许云秀,男,生于1970年3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宋富丽,女,生于1970年4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许云秀与被执行人宋富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2016)豫13民终410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422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300000元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并于2017年7月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剩余的债务,申请人许云秀于2018年4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剩余的债务122500元及利息,并限其在三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后,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2018年7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和互联网银行信息,仅有零星存款,申请人对此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18年5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3民监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进入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该案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庆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