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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0740王卫勇与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勇,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740号原告王卫勇,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龙,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军,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广州路南侧宁浦冠城37号楼107号。法定代表人张元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辉,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卫勇与被告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在会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杰书记员  陈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