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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孔德荣申请执行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荣,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孔德荣,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统一社会代码9152000076607859XX,住所地,盘县柏果镇联营村麦子沟。代表人李淑平,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投资人。孔德荣申请执行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孔德荣货款509572元,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孔德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果信用社有款项,但已被原盘县税务局红果分局(国税)冻结。故被执行人现无款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