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戴世娜与广州市回春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世娜,广州市回春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戴世娜,女,1994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回春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兴裕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董业聪。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18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4180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678.1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1858.16元,执行费为528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除已另案冻结起名下银行账号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7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邓春竹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森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