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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振星与刘洪刚、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星,刘洪刚,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391号原告唐振星,男,汉族,1951年10月23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刘洪刚,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99号。法定代表人徐韶强,董事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星诉被告刘洪刚、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以已被告刘洪刚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振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龙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