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振星与刘洪刚、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星,刘洪刚,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391号原告唐振星,男,汉族,1951年10月23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刘洪刚,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99号。法定代表人徐韶强,董事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星诉被告刘洪刚、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以已被告刘洪刚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振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龙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