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葛秋连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秋连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820号罪犯葛秋连,女,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葛秋连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7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某、曹某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王丽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葛秋连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秋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1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葛秋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秋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