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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端字金融行政管理(金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端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杨选军。被执行人刘端字,男,汉族,1969年1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端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新生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端字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款项3107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1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