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青格勒申请执行巴图胡依格、乌仁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格勒,巴图胡依格,乌仁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71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格勒,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巴图胡依格,男,1974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乌仁图雅,女,1975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71号张青格勒申请执行巴图胡依格、乌仁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巴图胡依格、乌仁图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7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巴图胡依格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开户的存款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图胡依格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